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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兰产品条形码怎么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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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兰产品条形码怎么生成?

作者:哈尔滨瑞茂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3-20 08:28:12

模内标签有两种印刷加工方式:卷筒纸印刷加工和单张纸印刷加工。

1.卷筒纸印刷加工:分为联机一次加工和分机多次加工。这两种加工方式同工厂自身设备和标签设计要求有关。如果印刷加工带有烫金图纹的标签,且印刷机上有圆压圆烫金和模切装置,所加工的标签就能一次成型;若只有单独的烫金机和模切机,标签只能多次加工完成。特点是生产速度快、效率高,但由于制辊成本高,更适于大批量生产。

2.单张纸印刷加工:通常为丝印和平版胶印。这种方式是多工序在多台设备上完成,印刷加工与工艺设计有关,加工较为灵活,制版费用较卷筒方式低,适于小批量生产;印刷效果好,丝印的实地和胶印的层次印刷都比卷筒印刷效果好。

据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质检部主任赵辰介绍,目前我国超市商品哈尔滨条码可识读率为95%,商品条码不能识读的质量问题主要出现在条码的设计、印刷等环节上。出现不合格商品条码的主要原因是一部分小企业商品条码质量意识差。有些小商品价格低廉,小企业舍不得在商品条码上投入。其实我国企业使用商品条码的成本很低,分摊在单件商品上几乎是零成本。条码在印刷中保证质量需要注意事项主要有以下几点:

1、条码颜色:由于条码识读器一般用红色光源,红光照射在红色时反射率最高,因此红色绝不能作为条色,只能作为空色;对透明或半透明的印刷载体,应禁用与其包装内物品相同的颜色作为条色,以免降低条、空对比度,影响识读;使用铝箔等金属反光材料作为载体时,可将经打毛处理的本体颜色或在本体上印一层白色作为条码的空色,未经打毛的反光材料本体作为条色;带有金属性的颜色(如金色)由于其反光度和光泽性会造成镜面反射效应而影响扫描器识读。因而,用金色来印刷条码或反印刷载体上的金色作为空色时一定要慎重;当包装设计的颜色与条码设计的颜色发生冲突时,应以条码设计的颜色为准改动包装设计的颜色。

2、印刷位置:设计条码首选的位置应为产品包装背面的右侧下半区域。当有些产品包装背面不适宜放置条码时,可选择包装另一个适合面的右侧下半区域放置条码。但是,对于体积大的或笨重物品的商品条码不应放置在包装的底面。一般的情况下,条码与产品包装邻近边缘的间距不应小于8mm或大于102mm,这主要方便超市营业员手持商品进行扫描。

3、条码尺寸:放大系数必须大于0.80。在选择放大系数时,要考虑产品包装的整体设计,使印制的条码与产品包装图案匀称协调;设计时绝对不可挤占或削减条码左右侧空白区的尺寸,并且要保证左、右空白区的颜色必须与条码中空的颜色一致;在任何程序上对商品条码符号高度的截短,都将会影响对条码的扫描识读,因此商品条码符号的高度原则上不得截短。

4、除上述几个要点外,条码本身最初的输出等级能达到A级是关键所在。这就需要有专业的条码软件来做保证。《Labelmx通用条码标签设计系统》,国际编码标准,独有的条码驱动打印技术,打印质量可以达到A级,可以直接出菲林印刷不影响等级,编码方式严格遵循国际标准,支持任何条码扫描设备识读。

近年来,伴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各种管理信息系统给相当多企业带来了实际好处。中国许多企业的信息化与管理现代化已经步入了良性循环的轨道。尽管如此,国内大多数企业管理系统的潜能并未完全释放出来。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有很多,有很大一部分是由于数据采集手段没有跟上导致的。管理信息系统本身蕴含着巨大的能量,管理信息系统所能提供的服务质量与其输入的数据质量关系很大。准确的数据采集是系统发挥最高效能的必要条件,有了准确的数据输入,系统在此基础上做出的决策才能真正对企业起到支持作用。如果缺乏数据或者数据失实,管理信息系统无法得出有意义的结果,反而有可能成为错误放大器,影响到企业日常运作。企业对数据采集质量的依赖促进了国内自动识别技术的发展。在实际业务过程中,人工数据录入是很容易出错的。据某著名ERP软件厂提供的数字,在医药企业中,以单据数计算人工录入的差错率可以达到5%-10%。应用哈尔滨条码技术可以大大减少这种差错,提高数据处理速度,事实上增加了ERP系统的价值。

但是,不应该把条码技术以及其它自动识别技术仅仅当作键盘输入的替代。好象只要买上几把条码扫描枪与设备一接,就算数据采集自动化了。实际上企业数据采集的自动识别化远不止简单的使用数据采集设备,其复杂程度甚至可以成为一次业务重构。如果能够最大限度发挥数据采集自动化的优势,它带来的业务改观是巨大的。这并不是说条码自身有多么神奇,条码的功用在于它是企业信息系统的粘接剂,促进信息流畅通无阻的流动。条码本身并不直接创造价值,它需要其它技术的配合。这些技术涵盖了网络、应用软件、操作系统等多方面。无线网络与条码的结合则是如今最热门的话题之一。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一般不能脱离网络存在。系统处理通过网络传输的数据,在企业全局的视角对企业工作流程进行资源的优化配置。但在某些场合,铺设有线网络的代价是高昂的,甚至是不可能的。以生产组装车间为例,现场环境很可能没有建设有线网络的条件,并且工作人员有随时走动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有线网络好像一条锁链将管理信息系统束缚起来,限制了它的应用范围,影响了它系统效能的发挥。有线网络的另一个负面作用与工作流有关。在国内多数企业,工作流各环节的连接是靠纸面单据完成的,这些纸面单据往往要靠人力来传输。在大型仓库,为了一个指令的下达就需要工作人员跑几个来回。无线局域网是上述问题的最好解决方案。

目前无线局域网技术已经日益成熟,逐步进入了企业应用。在无线仓储中,无线局域网是仓储业务的工作流通道,它使业务的运转更加流畅。借助于无线网络,管理信息系统才能真正发挥它的最大效用。无线网络也减少了不必要的纸面单据,这一变化为业务流程的重组留下了充分的想象空间。以某仓库的实际情况为例,在物料管理中,每次收货任务都必须对送货单进行验证,以确认送货与计划或合同相合。过去这种检查只能在业务处做,业务员的处理能力再强也只能一个一个在计算机上验证,这成为业务流程上的一个瓶颈。而改用无线网络后,任何一个配有无线手持终端的收货员都可以直接在手持终端上向业务中心的计算机发出请求,要求验证送货单的合法性。可以看出,经过这样的业务重组,过去的串行处理过程变成了近似并行的处理过程,加快了业务处理速度,也增加了中心主机的利用率。这是条码技术实现业务重构的一个典型。无线局域网的引入并不是简单的传输媒介的变化,而是带来了一种业务概念上的变化。系统中同样也离不开条码技术。如果说无线局域网是工作流的通道,那么条码就是连接工作流各环节的粘接剂。在仓储业务中,各环节必然有各种各样的信息交互。这种信息可以使用条码输入对各工作环节进行确认,这些确认的信息以无线的形式反应回控制中心的主机系统,由主机系统进行记录。

在无线条码系统的中,无线局域网技术、条码技术的协作成为前台系统,而数据库系统则在后台提供业务的支持。在这种结构下,管理信息系统才能挣脱有线网络的束缚,真正起到优化企业流程的作用。无线方式较传统工作方式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大大提高了作业效率,企业真正从中得到了实惠;对于自动识别技术业界来说,无线网络扩展了条码等技术的应用范围,在目前业界竞争日益同质化导致利润下滑的局下,无线网络技术将是条码企业新的利润增长点。但是不能不看到,无线网络条码方式对于国内来说毕竟还是一门比较新的技术,我们不能忽视具体实践中出现的多种问题。例如信号覆盖率问题、软件接口技术问题。目前国内企业在进行无线接入项目实施时,多数缺乏较为正规的操作手段和规程,信号覆盖率问题就是具体表现形式之一。

条码等自动识别技术与无线本身的接口与普通无线接入比较还是有其特殊性的,但目前业界并无统一标准来衡量。这导致用户在实际使用中出现多种多样的信号覆盖率问题,降低了顾客满意度,也影响到顾客对无线局域网技术的信心。目前当务之急是确定现场地测的标准,如设备、测试软件、测试结果(信号强度图、等高线图等)等。软件接口技术是另一个比较容易引发矛盾的领域。由于多数需要实施无线接入的顾客都已经有了比较完善的管理信息系统,要做的主要是与原有系统接口,对原有系统起到增值作用。这些技术问题还需要业界共同努力去解决。促进市场的规范化、实施的标准化等。尽管存在上述种种问题,我们相信无线局域网条码技术的前景仍然是光明的。

第一条为加强对音像出版的标准化管理,规范音像制品的经营活动,实施音像制品哈尔滨条码制度,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音像制品条码由13位数字组成,共分4段,第一段为出版物前缀(共3位),第2段为出版者前缀(共6位),第3段为出版物序号(共3位),第4段为校验码(共1位)。第三条音像出版单位的出版者前缀由新闻出版署分配,并向出版单位颁发《出版者前缀证书》。第四条出版物序号自实行条码之日开始计算,不分年度,按出版单位的音像制品出版顺序依次累加。出版物序号使用完后,需重新申请出版者前缀。第五条音像出版单位申请版号时,须提交《音像制品条码(版号)使用目录》(附件一)一式两份;申请出版者前缀时须填报《申请出版者前缀数据单》(附件二)。

第六条音像制品条码与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版号)是相互对应的,对于同一品种、不同载体的音像制品,将使用不同版号和条码,以保证条码的唯一性。第七条条码软片由新闻出版署条码中心统一制作,其他单位不得从事此项业务。条码软片制作费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每个条码收取人民币48元。第八条各音像出版单位在接到新闻出版署分配的版号额度后,持批文和《音像制品条码申请单》(附件三)到新闻出版署条码中心申办条码。新闻出版署条码中心收到条码申请单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条码软片的制作。第九条条码须印制在彩封、封套背面的显著位置。条码软片的尺寸为38×13mm。印制单位应当按规定印制条码,不得随意缩小。第十条音像制品条码自200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自实施之日起,所有的音像制品均须使用音像制品条码。对不按规定使用条码者将按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出版物条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十一条在实施条码的过程中,有关技术问题,可向新闻出版署条码中心咨询。本细则由新闻出版署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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