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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瑞茂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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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常产品条码的作用与意义
哈尔滨条码识读模组在医用手持终端的使用效果怎么样?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我公司作为一家有着丰富医疗信息化监管解决方案的条码识读模组生产厂家,在条码识读模组与医用手持终端的结合上,做到了极致完美。从嵌入扫描模组的手持终端在医院的应用情况来看,扫描模组在条码核对、医嘱执行、床旁体征采集等方面,应用效果显著:
1、实现医疗信息准确核对、医嘱快速执行;
2、即时信息采集存取,大幅提高医疗安全;
3、降低人力资源投入和耗材成本,减少文件录入时间;
4、有效提高医院的管理水平,实现医疗信息化管理。
医用手持终端利用扫描模组的条码自动识别、采集和实时传输功能,实现医疗信息准确核对、医嘱快速执行。护士借用此类终端扫描病患的条码腕带和药物外贴条码,很好的实现了病人信息的动态采集,有效规避医疗风险。保证医生及时掌握患者病情及治疗实施情况,从而防止医疗过失和事故的发生。信息采集的及时性更确保床边查对制度的落实,信息系统的触角延伸到病床旁,临床护理的工作平安系数大大增加。
扫描模组提升医用手持终端工作性能,推动了终端应用的发展与创新。其一体化设计旨在最大限度匹配各类终端应用,助力各类信息化管理。
哈尔滨条码是由一组按一定规则排列的条、空符号组成的编码符号,用以表示一定的字符、数字及符号信息;这种编码可以供机器识读。
条码技术与其它输入技术(如键盘输入、OCR输入、磁卡输入、射频输入)相比,具有识别速度快、误码率低、设备便宜、应用成本低廉和技术成熟等优点,目前已被广泛应用于商业、工业、图书、医疗等领域。
条码的制作一般采用印刷和打印,打印条码可采用专用条码打印机或普通的激光打印机。识读条码的设备有手持型、卡槽型、平台型、固定型等多种,一般采用激光或CCD方式。条码识读设备一般都内置了解码程序,输出的是条码所表示的信息。条码识读设备与计算机的接口一般有采用键盘接口和RS232两种,其它的还有TTL接口和WAND仿真接口、USB接口等。
二维条码是近几年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的条码。一维条码由于信息含量有限,限制了其应用范围,而二维条码除了具有一维条码的优点外,同时还有信息量大、可靠性高,保密、防伪性强等优点。目前最常用的二维条码为PDF417条码。
条码技术作为物流跟踪过程中的一项关键技术,正在被越来越多的人了解与重视。条码技术是一种成本最低的自动识别技术,应用领域极为广泛。世纪之交,条码扫描器与扩音器、方向盘、交通指挥灯、鼠标/图形界面等一起被专家评为二十世纪最伟大的10种人机界面装置之一!
《商品哈尔滨条码管理办法》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8年7月3日颁布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我国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建立我国的商品标识系统。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负责全国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按照本办法核准注册,获得厂商识别代码。
第二章注册
第六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七条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申请人应当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
第八条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初审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编码中心审批;对初审不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对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编码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交纳的有关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对符合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向申请人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应当将申请资料退回编码分支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资格。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一)不能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的。(二)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组织或单位,非本单位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编码中心应当定期公告系统成员及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
第三章编码、设计及印刷
第十三条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及印刷应当符合《商品条码》(GB12904)等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编码中心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厂商识别代码。
第十四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代码,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第十五条企业在设计商品条码时,应当根据应用需要采用《商品条码》(GB12904)、《储运单元条码》(GB/T16830)、《EAN·UCC系统128条码》(GB/T15425)等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条码标识。
第十六条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可以向条码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取得印刷资质。获得印刷资质的印刷企业,可优先承接商品条码的印刷业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印刷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印刷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印刷企业接受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进行备案。
第十八条条码工作机构鼓励系统成员和相关单位委托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企业印刷商品条码。第四章应用和管理
第十九条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
第二十条系统成员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
第二十二条销售者应当积极采用商品条码。销售者在其经销的商品没有使用商品条码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店内条码。店内条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店内条码》(GB/T18283)的有关规定。生产者不得以店内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使用。
第二十三条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销售者不得经销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商品。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第二十五条在国内生产的商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时,生产者应当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并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由编码分支机构将备案材料报送编码中心。第二十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负责组织全国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各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引导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服务提供者积极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使用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提高企业在商品生产、储运、配送、销售等各环节的现代化管理水平。
第五章续展、变更和注销
第二十八条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
第二十九条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内,持有关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在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一条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
第三十三条编码中心应当定期公告已被注销系统成员资格的企业名称及其厂商识别代码。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等不正当费用的,供货商可依法要求退还。第三十八条本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条码工作机构的管理与监督。因条码工作机构及工作人员的失误,给系统成员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是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零售扫描结算为主要目的,而为商品单元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非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非零售结算为目的,而为商品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在流通环节中,可以对该商品单元进行定价、订购或开据发票。物流单元代码与条码是指对物流中临时性商品包装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位置代码与条码是指对厂商的物理位置、职能部门等所编制的代码与条码标识。厂商识别代码是指国际通用的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惟一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商品代码是指包含厂商识别代码在内的对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资产及服务进行全球惟一标识的一组数字代码。店内条码是指商店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条码标识。
第四十三条商品条码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7月3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为了保证商品哈尔滨条码的印刷质量,规范商品条码的印刷资格认定,加快商品条码技术在生产和流通领域的应用,推动商业POS系统的应用,促进商业自动化、信息化的发展,2000年7月29日我国颁发了《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统一组织认定,各地条码分支机构负责受理当地印刷企业的条码印刷资格申请、现场评审、抽样检验、技术服务等。该实施办法还规范了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工作的程序,规定了印刷企业在印刷商品条码的各个环节中应该参照的国家标准及有关要求。
进行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的目的是:提高印刷企业的条码印刷质量,从源头上控制不准带有不合格条码的商品进入流通领域。通过条码印刷资格认定工作,帮助印刷企业解决条码印刷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建立和完善企业条码印刷质量管理体系,保证条码的印刷质量。同时,对通过条码印刷资格认定获得《资格证书》的印刷企业,向条码成员和社会进行广泛宣传,扩大其业务量,提高其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
制定质量管理手册
印刷企业在申请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时,要建立企业的条码印刷质量管理体系。根据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来制定《质量管理手册》,该手册是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法规性文件,是规范企业全体员工达到质量目标要求的内部质量法规,是指导企业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的行为准则,企业必须严格执行。
条码印刷质量管理手册应包括以下内容:
(1)制定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明确企业各部门、各个工艺环节应达到的质量要求。
(2)组织机构设置合理
企业内部要明确负责条码印刷管理工作的主管领导、技术负责、业务主管、设计审查、质量检验、胶片管理及现场操作各个环节人员的权限、职责和相互关系,并构造企业的组织机构框架图和商品条码印刷质量控制工艺流程图。企业应加强全员培训,提高全员素质。在企业内部组织对条码知识和国家标准的学习,使企业内部各个管理层负责人都能够了解条码基本知识,熟悉、掌握相关的国家标准,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条码管理的各项规定。
(3)条码印刷验证制度
要明确规定业务人员在承接条码印刷业务时,必须向委托方索取有关证件(即《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有效的证明文件。并规定证件的登记程序查验证书的有效性,确保印刷企业承揽业务的行为合法性。核查证件主要查验三点:①证书的有效期;②核对企业名称:证书上的条码系统成员名称与委托方要印刷在商品包装上的生产企业名称一致;③核对厂商识别代码:证书上的厂商识别代码与委托方准备印刷在商品包装上的商品条码的厂商识别代码一致,同时要查验产品代码的惟一性。
以上三点都验证无误后,方可承接业务,签定印刷合同,并将证书或证明复印件与印刷合同一起存档备查,保留期不少于两年。
(4)条码设计审查制度
条码印刷之前必须审查设计稿样的程序和方法。该制度规定了审查范围,防止不合格的设计稿样投入制版印刷。因为只有控制好条码的制版、印版质量,才能把好条码制作质量关。因此,设计审查人员必须熟悉相关的国家标准(GB/T12904-2003、GB/Tl8348-2001、GB/T14257-2002),掌握条码符号的印刷位置选择、条空颜色的搭配及条码符号尺寸的设计要求。印制条码的技术要求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
(5)印刷品、印版、胶片管理制度
明确规定条码印刷合格品、不合格品、残次品,印版及胶片的出入库登记、保管、移交及监督销毁程序的负责人员,所有记录必须完整。
条码胶片必须由专人保管,收到委托方的条码原版胶片时应认真登记,杜绝出现一码多品和一品多码过失,保证编码的惟一性。严格执行该制度才能确保企业对条码印刷全过程的有效控制。
(6)条码印刷品质量检验制度
明确规定各工序质量检验人员的职责和检验合格放行程序,做到检验不合格的半成品不投放下道生产工序。明确负责印品出厂的检验人员及合格证签发程序,确保只有经过检验合格的条码印刷品才能出厂。控制成品检验过程是把好条码印刷质量的最后一关。质量检验人员应依据国家标准,严格执行质量检验制度,做好检验记录,把好出具检验报告、签发合格证、放行合格产品、处置不合格品的各个关口。
企业只有严格执行各项制度,切实把条码印刷质量管理体系贯穿在印刷过程的各个环节中,才能保证条码的印刷质量。
印刷企业应积极申请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通过资格认定获得合法印刷条码的资格,从而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同时,企业规范的质量管理,优质的条码印刷质量,良好的企业形象,必将赢得客户的信赖,使企业获得更多的业务和更好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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