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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瑞茂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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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兰区条形码怎么生成?
二维码技术哈尔滨条码是一种用图形表示的数据文件,是利用图形作为表示和携带信息的载体。它区别于其他信息载体之处在于,它不依赖于传统的电磁信号方式作为信息载体。这是信息时代的巨大变革。人们日常见到的印刷在各种商品外包装上的条形码,是普通一维条码,也是平常所说的传统条码。这种条码自本世纪70年代初问世以来,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发展速度十分迅速。但一维条码的信息容量非常有限,仅能容纳一二十个字节的数字符号;它不能直接描述商品(比如形状、性能等特征),只能作为一种代号并通过这些代号调用后台数据库里的信息。离开了预先建立的数据库,一维条码的使用就受到了大大的限制。
八十年代末,出现了具有大信息容量的条码--二维码,它从简单的将一维码堆积而成的二维码(例如PDF417)到矩形的二维码(例如QR),信息容量从原来的几十个字节到接近2000个字节,通过压缩技术能将凡是可以数字化的信息,包括汉字、照片、指纹、钳子、声音等进行编码,在远离数据库和不便联网的地方实现信息的携带、传递和防伪。
QR上面是三种二维码的样图。二维码作为一种全新的自动识别和信息载体技术,正被越来越多的人们所了解和认知。目前,国外先进发达国家已将此项技术广泛应用于国防、海关、税务、公共安全、交通运输等信息自动携带、传递、防伪领域。
二、二维码车辆管理的具体应用车管所新车入户专用扫描仪NLSHR200车辆管理涉及到车辆的信息、安全、检验、审核等项内容的管理。作为一种交通工具的车辆和掌握此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时刻处在时空的动态运动之中,政府有关部门如何按照上述例举的管理内容实现对时刻处在运动状态下的客体(车辆和驾驶人员)进行有效管理是政府车辆管理部门面临的课题。二维码作为一种简单经济实用的信息载体,建立一种信息载体与数据库的有机联系,使管理部门能够实时地监查动态客体并把握动态客体运动轨迹,实现管理过程的网络化、自动化是车辆管理部门的目的。以下将二维码可能在车辆管理中的应用做一分析。
1.行车证驾驶证管理行车证是公安部门制作的带有法律意义的车辆证明文件,其中的信息是经过车辆管理部门审定,具有法律保证作用。采用印制有二维码行车证,将有关车辆上的基本信息,包括车驾号、发动机号、车型、颜色等车辆的基本信息转化保存在二维码中,其信息的隐含性起到防伪的作用,信息的数字化便于与管理部门的管理网络的实施实时监控。
2.车辆的年审文件车管所新开张必备的硬件,二代身份证阅读器,暂住证设备和二维扫描枪HR200车辆的年审文件是政府车辆管理部门实施车辆审验的过程监督文件。事实上目前在车辆的审验过程已经采用的自动化作业手段,在每个审核的过程中,目前采用的是通过签字盖章的办法,容易出现作弊的情况,在自动检测的过程中实现通过确认采用二维码自动记录的方式。保证通过每个检验程序的信息自动化。
3.车辆的随车信息目前车辆的随车信息仅有年检标志。可以在随车的年检标志上将车辆的有关信息包括通过年检时的技术性能参数,年检时间,年检机构、年检审核人员等信息印制在在年检标志上,以便随时查验核实。同时,还可以在对车辆上牌登记的时在车辆的隐蔽处贴上带有二维码的标记,以便在车辆损坏或被盗、丢失时能够通过对其识读及时发现车辆基本信息。
4.车辆违章处罚在现有交通管理模式中,交警对车辆违章处罚主要还是采取人工方式。在应用二维码技术之后,交警在执勤时,一旦发现车辆违章(例如闯红灯、酒后驾驶等),交警可通过二维码掌上识读设备对违章驾驶员的证件上的二维码进行识读,系统自动将其码中的相关资料传到掌上设备的数据库中,并且交警根据车辆的违章类型,将其违章情况直接记录在掌上识读设备中,并可根据其违章类型开具处罚单椐。每天通过掌上识读设备与交警部门的中心数据库的上传下载,可将交警当班所查车辆数及处罚的全部记录上传到中心数据库,同时中心数据库也会将每天最新车辆信息下载也掌上识读设备,实现对车辆违章处罚的有效管理。图例如下:
5.车辆监控网络以二维码为基本信息载体,建立局部的或全国性的车辆监控网络。以上已经举例说明二维码作为一种基本的信息载体,将随着客体(车辆、驾驶员等)在变化的时空中运动,如何实施对客体运动轨迹的跟踪和有效的监控,必须通过以车辆的基本信息为主体,采用相应的二维码识读器与政府车辆管理数据库的连接实现对车辆和驾驶人员的跟踪监控,保证车辆管理有效、实时和自动化。
1、商品哈尔滨条码:
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是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2、厂商识别代码:是指国际通用的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唯一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
3、商品代码:
指包含厂商识别代码在内的对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资产及服务进行全球惟一标识的一组数字代码。
4、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
是指以满足零售扫描结算为主要目的,而为商品单元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5、非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
是指以满足非零售结算为目的,而为商品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在流通环节中,可以对商品单元进行定价、订购或开据发票。
6、物流单元代码与条码:
是指对物流中临时性商品包装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
7、位置代码与条码:
是指对厂商的物理位置、职能部门等所编制的代码与条码标识。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哈尔滨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促进本省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设计、印刷、应用、管理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以及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列入当地信息化建设内容,建立并实施有效的产品跟踪与追溯系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商品条码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全省商品条码工作。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物品编码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商品条码的具体实施工作。物品编码机构应当建立信息查询系统,及时公布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注册、续展、变更、注销信息,取得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单位、个人名单,经备案的中国商品条码、境外注册条码等,方便公众查询;及时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商品条码技术服务。第二章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后,方可使用商品条码。集团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七条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申请人应当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提交国家规定的其他材料。(二)审核物品编码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将申请材料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初审不合格的,将申请材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核准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资格,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第八条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两年。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以及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复印件,到物品编码机构申请办理续展手续。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由物品编码机构报请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准,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九条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有关变更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十条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经营的,应当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自终止经营之日起3个月内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厂商识别代码注销手续。第十一条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十二条遗失《系统成员证书》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物品编码机构申请补发,物品编码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属遗失证书的,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予以补发。第三章编码、设计和印刷第十三条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项目代码,设计商品条码。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编制商品项目代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第十四条商品条码的印刷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省级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具有相应业务范围的《印刷经营许可证》;(二)具有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的技术设备;(三)具有健全的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行;(四)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质量检测技术人员和出厂检验能力。
第十五条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承印登记、印刷品保管、印刷品交付、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等制度。鼓励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取得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确认的条码印刷资格,鼓励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委托获得条码印刷资格的印刷企业印刷商品条码。第十六条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商品条码电子文件制作或者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并登记存档。第十七条印刷企业不得为无《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的委托人印刷商品条码,不得将委托印刷的商品条码提供给他人。第十八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出版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印刷企业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公布监督检查情况。第四章应用与管理第十九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卷烟、酒、饮料;(二)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三)日用化学品;(四)儿童玩具;(五)家用电器;(六)化肥、农药。第二十条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许可他人使用。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伪造商品条码;(二)冒用他人的商品条码;(三)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四)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五)其他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发现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拒绝销售。第二十三条对已经标注合格商品条码的商品,销售者不得另行编制、使用店内条码。对店内加工销售的商品和变量零售商品,销售者可以使用店内条码。销售者使用店内条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报物品编码机构备案。第二十四条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阻碍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第二十五条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生产者或者代理销售者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物品编码机构备案,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七条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厂商识别代码变更、注销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印刷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为无《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的委托人印刷商品条码的;(二)将委托印刷的商品条码提供给他人的。第二十九条生产者未在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预包装产品的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伪造、冒用商品条码或者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阻碍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物品编码机构从事商品条码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商品条码,是指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的代码组成,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二)厂商识别代码,是指国际通用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唯一代码;(三)商品项目代码,是指由厂商按商品的基本特征分配给商品的代码;(四)店内条码,是指商店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条码标识。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生产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预包装产品的企业,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在其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
政府近年大力推动的,通过商品哈尔滨条码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可追溯系统,至今涵盖的食品编码范围已包括肉禽、蔬菜水果、加工食品、水产品等领域,且仍在持续扩大当中。而由商务部推动的中国肉菜流通可追溯体系,至2015年已覆盖50个试点城市、2000多家流通企业,都对工业条码打印机市场的持续做大有推波助澜的作用。工业条码打印机前景如何?
随着中国工业化进程的加速,国内企业开始认识到条码技术运用在发货、销售环节时扫码识货以及仓储管理上节省时间成本、降低错误率等优势,条码技术在工商业的实际应用日渐普及,包括零售业、制造业、医疗保健、物流等行业,逐渐通过采用条码系统增进作业效率。此现象,进一步带动中国工业条码打印机市场的蓬勃发展。
中国整体条码打印机市场规模,从2008年至今一直呈增长趋势,市场处于成长期阶段。且条码技术在实际应用上仍未完全涵盖全部领域,市场尚有增长空间。预计未来工业条码打印机市场将随著需求量的增加,持续有新供应商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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