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7-3260-5906

依兰条形码怎么生成?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 哈尔滨瑞茂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 联系人:王经理
  • 电话:17732605906(微信同步)

新闻中心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依兰条形码怎么生成?

依兰条形码怎么生成?

作者:哈尔滨瑞茂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3-09 08:39:33

说起商品哈尔滨条码,人们并不陌生。最熟悉的场景莫过于超市收银员结算时会扫描条码,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使用手机等移动终端扫描条码获取商品信息……这都使得购物和消费变得更加方便快捷。但是,商品条码是否可以作为判断产品质量的依据?能否防伪?答案是否定的。

众所周知,商品条码(简称条码或条形码)是由一条条深色和浅色条形符号及其下方的阿拉伯数字(字母)代码两部分构成的符号构成的。条码符号是将商品的代码“翻译”成宽窄不同的条形码供机器识读,万一遇到条码质量出了问题或被污损,以及扫描器出现故障读取不了条码信息的情况,条码下方的一串数字字符就派上了用场,这些数字可供人们肉眼识别,超市里的收银员可以通过输入数字达到读取数据的目的,读取的这些数字与通过扫描器读取的数据是一致的。

全球统一编码且唯一

条码下边的13位数字代码,是商品在全球通行的唯一的身份证,一个重要属性就是唯一性。按这个属性编制的条码,在全球范围内不重复,对不同种类、不同规格、不同包装、不同价格、不同颜色等性质的商品,均应编制不同的代码。否则计算机系统就会把它们视为完全相同的商品,从而造成价格结算及管理上的混乱。对企业来说,只有印制了条码的商品才是行销全球的通行证。

在国际上,商品条码标识系统由国际物品编码协会(GS1)统一协调管理,在我国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统一协调管理。GS1全球统一标识系统使产品在全世界都能被扫描和识读,使全球产品和产品信息高效、安全传递,从而为企业带来价值。GS1全球统一标识系统可以确保产品身份标识编码在全球任何国家或地区的唯一性。在我国,企业可以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申请厂商识别代码及申办企业的标识代码。获得厂商识别代码的企业,可以在厂商识别代码基础上编制全球通用、唯一的商品项目代码。

上世纪80、90年代后,条码从最初仅作为商品身份证解决商品的身份识别和零售POS结算,逐渐用于物流、仓储、生产、贸易交易方、位置等编码标识管理,还能承载商品的生产日期、批号、位置等更多附加信息,近年来更在食品安全追溯、产品质量监管、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移动商务等重点领域得到更深层次的应用。上世纪90年代出现了二维条码,二维码在水平和垂直两个方向的二维空间均存储信息,具有信息量大、可靠性高、保密、防伪性强等优点。我国自行设计研发的“汉信码”,是一种全新的二维矩阵码,更适合汉字信息的表示。

不含防伪信息

条码另一个重要属性是无含义性。条码符号通常并不包含商品价格或防伪等信息,如果散装的生鲜食品,如蔬菜、水果、肉类等无法预先包装,不适合印制原印码的商品,需要在超市或卖场现场打印出条码,俗称店内码,这种条码有时包含表示该商品品名及与其重量或价格。如果某些商品贴有追溯码,这种条码便集成了商品品名、价格等信息。

没有价格信息的条码能够作为超市结算的依据,是因为商品代码是进入电脑信息数据库的关键字索引号,据此可以查找该商品的相关信息,如生产商、规格、数量、价格、生产日期、防伪信息等等,商品条码本身并不包含这类信息。

商品条码的基本功能是用来标识物品,其原理是先给某一物品分配一个代码,然后以条形码的形式将这个代码表示出来附着在物品上,这个物品可以是用来进行交易的一个商品单元,如一瓶啤酒或一箱可乐,也可以是一个物流单元,如一个托盘。

无法判断商品质量

在应用领域,通常所说的条码既包括一维码,也包括二维码和EPC(中文译为产品电子代码)。这些“码”有一个共同的称谓:物品编码。无论哪一种码,本质上都没有判断产品质量和防伪的功能,只能在某种程度上发挥一些作用。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有关专家认为,尽管用物品编码实现判断产品质量真伪和防伪等作用在技术原理上没有问题,但实现起来成本很大,最终还要由企业和消费者承担。物品编码对物品、资产、法律实体、服务关系的标识作用还有很大的发挥余地,充分发挥物品编码的标识作用,可以为国家、企业和消费者创造出更大的价值。

条形码是一种应用非常广泛的自动识别技术,在提高图书流通效率方面立下了汗马功劳。其具体实现是由条形码软件、哈尔滨条码打印机、条码扫描枪/数据采集器、条形码的载体不干胶标签构成的,具体应用使用时将扫描器对准条形码来获取相关信息。条形码识别技术是迄今为止使用最为广泛的一种自动识别技术。

到目前为止,常见的条形码的码制大概有二十多种,其中广泛使用的码制包括EAN码(欧洲商品条码)、Code39码、交叉25码、UPC码、128码、Code93码、CODABAR码等。

系统优点1、科学先进的条形码管理代替以前记帐式管理,从管理方面与世界接轨2、准确性能大幅度提高,先进的机械操作代替人工眼睛观看操作3、工作效率在利用条形码和刷卡过程中得到进一步提升4、软硬件操作简单易懂,硬件功能与软件流程清晰明确从以上应用情况可以很明显的可以看出,和传统的手工操作比较,图书馆领域中的条形码技术具有无可辩驳的优势,所有这些都非常适应现代图书管理的要求。我司是一家以条形码软件自动识别技术开发为主的高科技公司,具有强大的软件开发能力,开发的软件已经应用在物流、制造、仓库、零售、航空、医疗等行业。可以根据企业的要求来定制开发种类型的条形码软件。

“中国物品编码20年成就展暨表彰大会”今天在举行。据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截至2008年底,我国使用商品哈尔滨条码的企业已达十多万家,使用商品条码标识的产品300多万种,形成了一个日趋完善的商品条码、产品电子代码、自行车编码和动物编码等物品编码体系。

据了解,条码与自动识别技术已在我国商品零售、物流配送、连锁经营、电子商务、食品安全追溯、医疗卫生、建材、特种设备管理等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自主创新技术产品不断涌现,形成了一个全新的自动识别技术产业,有力促进了我国国民经济信息化建设和发展。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哈尔滨条码管理,促进商品条码应用,加快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信息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设计、印刷、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编码以及相应用于自动识别的标识。二维码的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引导生产经营者采用国际通用标准规范使用商品条码,促进商品条码推广应用。第五条县(市)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在自治区设立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自治区编码机构),负责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六条自治区编码机构应当建立商品条码查询系统,向社会公布商品条码申请注册、续展、变更、注销、备案和使用管理等信息,方便公众查询。第七条使用商品条码,实行申请注册制度。生产经营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注册,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可以使用商品条码。第八条商品未标注商品条码的,销售者可以使用店内条码;已经标注商品条码的,不得使用店内条码。第九条生产经营者依法被撤销或者宣告解散、破产以及其他原因终止经营的,应当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自终止经营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注销手续。第十条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与印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生产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商品条码。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者可以自行编制商品条码,也可以委托自治区编码机构编制。自行编制商品条码的,应当自商品条码编制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自治区编码机构通报编码信息。第十二条承印商品条码的企业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商品条码在境外注册的,应当查验其境外注册证明文件,并保存复印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承印商品条码的企业不得为不出具《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商品条码注册证明文件的生产经营者印制商品条码。第十三条子公司经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备案,可以在集团公司统一开发、设计、安排生产的统一品牌的同类产品上,使用集团公司授权使用的商品条码,并在产品标识上标注集团公司名称。第十四条委托加工产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商品条码,并标注委托方名称。第十五条进口产品可以使用境外生产者注册的商品条码,也可以使用国内经营者注册的商品条码。

第十六条境内生产的产品使用该生产者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应当自使用之日起一个月内,向自治区编码机构报备商品条码的境外注册证明文件等信息。自治区编码机构应当自接受备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备案审查工作。第十七条销售者对标注商品条码的商品,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商品条码在境外注册的,应当查验其境外注册证明文件,并保存复印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第十八条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市)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子公司使用集团公司授权使用的商品条码,未在产品标识上标注集团公司名称的,适用前款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市)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违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提醒其履行编码信息通报、境外注册证明文件报备或者有关查验义务。第二十一条违规企业拒不履行编码信息通报、境外注册证明文件报备或者有关查验义务的,由县(市)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报工商、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对违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市)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所收取的费用;逾期不退还的,处所收取费用三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数额不得超过三万元。第二十二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商品条码管理工作中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版权所有:哈尔滨瑞茂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QQ/微信:1766534168